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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5 條
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
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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