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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
第 13 條
執行機關應因地制宜宣導民眾將一般廢棄物依下列方式排出:
一、廚餘先瀝除水分並妥為包裝。
二、刀片、玻璃碎片等尖銳利器以不易穿透容器或材質包妥並標示之。
三、木、竹片予以裁剪並綑紮。
四、封緊垃圾袋袋口。
五、有害垃圾應分開貯存排出。
六、資源垃圾依回收管道分類、貯存、排出及回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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