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51364人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53 條
第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
至第九項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發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人、潛
在污染責任人、控制公司或持股超過半數以上之股東,適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