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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5 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
    、訂定及執行。
二、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三、轄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及整治工作之執行事項。
四、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五、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及整治之人員訓練。
六、其他有關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之管理、預防及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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