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5122043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35 條
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命令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