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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35 條
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命令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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