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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33 條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一年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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