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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32 條
違反第七條第五項未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或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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