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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11 條
依本法規定須提出、檢具之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評估調查資料 、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等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應用 地質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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