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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71 條
地面水體發生污染事件,主管機關應令污染行為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 為清除處理時,主管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 之必要費用。 前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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