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6404943人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66-4 條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
本法之行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前項檢舉經查證
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
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