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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56 條
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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