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5595人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55 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規定逕命停止作為
、停止貯存、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勒令歇業。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