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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54 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
,得令其停止貯存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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