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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50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查證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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