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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49 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
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
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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