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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39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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