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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37 條
犯第三十四條、前條之罪或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
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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