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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35 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
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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