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76748人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34 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
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或不遵
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