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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12 條
污水下水道建設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政策之需要。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訂定水污染防治方案,每 年向立法院報告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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