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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89 條
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
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
一、故障發生後一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二、故障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
三、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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