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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77 條
製造者或進口商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召
回改正之命令者,按每輛汽車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召回改正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五
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
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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