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64412人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76 條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怠速停車限制之規定者,處汽車使用
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善;未改
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移動污染源管制措
施者,處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處汽車
以外其他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所有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