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45434人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60 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
令停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