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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57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
務,犯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之罪者
,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
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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