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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53 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標
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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