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4780人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52 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輸入或輸出限制規定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