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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51 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
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
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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