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因遷移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已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公私場所,因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或主管 機關據以核發操作許可證之排放標準有修正,致其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規 定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重新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