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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15 條
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應於區界內之四周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適當地區設
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
前項特殊性工業區之類別、緩衝地帶、空氣品質監測狀況記錄、申報、監
測設施設置規範、記錄及申報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前項申報狀況及其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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