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總量管制計畫訂定 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者,直轄市、 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之規定,指定削減 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削減量及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