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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8 條
健康食品之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
者,應於許可證到期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
延不得超過五年。逾期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自動失效。
前項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由申請原核發機關換發或補發,並
應將原許可證同時繳銷,或由核發機關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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