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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22 條
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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