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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21 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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