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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
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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