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21992人
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
第 21 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