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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
第 15 條
化粧品業者疑有違反本法規定或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
啟動調查,並得命化粧品業者暫停製造、輸入或販賣,或命其產品下架或
予以封存:
一、逾保存期限。
二、來源不明。
三、其他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調查或本法其他之抽查、抽樣檢驗,得命化粧品業者提
供原廠檢驗規格、檢驗方法、檢驗報告書與檢驗所需之資訊、樣品、對照
標準品及有關資料,化粧品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情形經調查無違規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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