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12336人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4 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物署)之製藥工廠為之;必要時,其製造得
由食品藥物署委託藥商為之。
前項製藥工廠得以公司方式設置;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項受託藥商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