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24543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26 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銷燬管制藥品,應申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 會同該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調劑、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 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