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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6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
、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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