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二十歲之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吸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 場。 未滿二十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 監護人。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內容、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