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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34 條
菸品製造業、菸品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
,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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