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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
    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
    茄及其他菸品。
二、類菸品: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
    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
    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三、吸菸: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菸品之行為。
四、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
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視為前項第三款之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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