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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21 條
於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二十歲之人進入吸菸區, 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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