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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10 條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菸品所含尼古丁、焦油,不得逾最高含量,並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
。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尼古丁、焦油之最高含量、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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