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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58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
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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