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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18 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
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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