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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1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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