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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 條
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注意捐贈者之健康安全,並以可理解之方式向
捐贈者及其親屬說明手術之目的、施行方式、成功率、摘取器官之範圍、
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
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捐贈者於捐贈器官後,有定期為追蹤檢查之必要時,移植醫院或醫師應協
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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