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68241人
法規名稱: 醫師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
第 4 條
醫師執業,其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
回上方